当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电台、电视、酒吧、俱乐部、DSP播放或用于其他目的时,音乐使用者、被许可人有责任获取相应的许可并为此付费。如果没有此类许可,则被视为版权侵权。请查看“解决争议”专题,了解有关版权侵权的更多信息。被许可人有责任追踪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播放次数,只要可行,他们有责任以使用报告的形式向集体管理组织、发行商、唱片厂牌和音乐出版商提供这些信息。然后,这些当事方为各自所代表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创作者和其他权利人收取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并分配给他们。有关不同类型许可的更多信息,请查看“音乐创作者权利”、“权利转让”、“让与和许可以及“保护范围专题。 图片来源:Tiffany Orvet